安徽日报:我省出台多项举措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

作者:admin   更新时间:2015-07-10 10:49:00 字体大小:【     】 打印

安徽日报:我省出台多项举措

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

◎ 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◎ 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◎ 停止住房限购政策 

本报讯(记者 冯珉)日前,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《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》,从保障性安居工程、住房消费信贷、商品房供应、加强监管等方面,支

持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。

《意见》提出,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,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。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,市、县可通过发放购房券等方式,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。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城市,要停止或减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,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。各地通过市场收购、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,以及通过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,计入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,与新建方式同等享受财政资金补助、用地指标支持,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,户型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适度增减。

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。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、还林的农民,进城购买商品住房(含二手住房)的,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,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,将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。对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,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时限的,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
《意见》还要求加强商品房及用地供应管理,落实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财税、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政策。如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,最低首付款比例按20%执行。已经还清首次购房贷款,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最低首付款比例按30%执行。

取消各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性管制措施。停止住房限购政策,居民购买住房无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。严格执行收费清单制度,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、政府性保证金(抵押金)一律停止执行。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、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,有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(转自安徽省住建厅网站)